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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7-06点击次数:

  规范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指引的通知》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本区各级政府建设的,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供群众锻炼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各项目类型,包含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门球场、室内健身房、拼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健身步道、垒球场、体育场等。

  第四条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旅游文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的配建、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片区管理局、区旅游文化服务中心以及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资产登记主体是该设施选址所在属地的村(居)委会,片区、乡镇、街道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村(居)委会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并作为设施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确保设施的安全、规范、有序、正常使用,确保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到位、精准有效。

  第六条各片区管理局、区旅游文化服务中心要建立巡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检,指导受建单位(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选址所在单位,即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受建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依法依规负责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日常巡查处理等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确定1名以上管理人员。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第九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56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受建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委托等方式,将项目委托体育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体育运营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负责场地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体育社会组织。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以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高危险性项目为准),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以公益性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主,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第十五条由区旅游文体局提供器材的,受建单位应依法与区旅游文体局、片区管理局、器材供应商签订四方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器材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四方协议可由区旅游文体局、片区管理局与受建单位、供应商签订。

  第十六条受建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工作,及时发现设施可能存在的以下问题:

  (四)报废问题。体育设施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或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体育设施已经严重损坏,没有维修必要的,应予报废。

  第十七条受建单位发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问题的,应立即向所在片区管理局书面报告。对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问题,片区管理局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立即停止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同时张贴公告告知社区群众、向区旅游文体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根据不同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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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在安全问题的,在停止使用后十五日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向群众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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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设施出现的其他问题,片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除日常巡查外,受建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集中排查,对设施存在的安全、维修、更换、报废等问题集中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片区管理局、区旅游文化服务中心应落实开展每年不定期抽查和每三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排查的工作机制,对区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抽查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设施所属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保证本区内所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正常使用率达到98%以上。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个人发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及其管理和维护工作存在问题,可向设施所在片区管理局、乡镇和街道反映,片区管理局、乡镇和街道应当在收到问题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项目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四方协议明确。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受建单位负责。片区管理局应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设施管护经费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项目受建单位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的,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二十六条改建、扩建、拆除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项目受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旅游文体局办理报批手续。改建、扩建、重建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二十七条片区管理局、区旅游文化服务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份前完成编制修订本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名录》,并于当年3月15日之前报送区旅游文体局。区旅游文体局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受建单位应当配合区旅游文体局、片区管理局做好体育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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